來源:國家稅務總局?? 2019年12月12日 15:26:36
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9年第39號
為深入貫徹黨的十九屆四中全會精神,落實“放管服”改革要求,優化稅務執法方式,進一步便利納稅人辦稅,國家稅務總局制定了《稅務文書電子送達規定(試行)》,現予以發布,自2020年4月1日起施行。
特此公告。
附件:稅務文書電子送達確認書
國家稅務總局
2019年12月3日
稅務文書電子送達規定(試行)
第一條?為進一步便利納稅人辦稅,保護納稅人合法權益,提高稅收征管效率,減輕征納雙方負擔,根據《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》及其實施細則、國家電子政務等有關制度規定,結合稅務文書送達工作實際,制定本規定。
第二條?本規定所稱電子送達,是指稅務機關通過電子稅務局等特定系統(以下簡稱“特定系統”)向納稅人、扣繳義務人(以下簡稱“受送達人”)送達電子版式稅務文書。
第三條?經受送達人同意,稅務機關可以采用電子送達方式送達稅務文書。
電子送達與其他送達方式具有同等法律效力。受送達人可以據此辦理涉稅事宜,行使權利、履行義務。
第四條?受送達人同意采用電子送達的,簽訂《稅務文書電子送達確認書》。《稅務文書電子送達確認書》包括電子送達的文書范圍、效力、渠道和其他需要明確的事項。
受送達人可以登錄特定系統直接簽訂電子版《稅務文書電子送達確認書》,也可以到稅務機關辦稅服務廳簽訂紙質版《稅務文書電子送達確認書》,由稅務機關及時錄入相關系統。
第五條?稅務機關采用電子送達方式送達稅務文書的,以電子版式稅務文書到達特定系統受送達人端的日期為送達日期,特定系統自動記錄送達情況。
第六條?稅務機關向受送達人送達電子版式稅務文書后,通過電話、短信等方式發送提醒信息。提醒服務不影響電子文書送達的效力。
受送達人及時登錄特定系統查閱電子版式稅務文書。
第七條?受送達人需要紙質稅務文書的,可以通過特定系統自行打印,也可以到稅務機關辦稅服務廳打印。
第八條?稅務處理決定書、稅務行政處罰決定書(不含簡易程序處罰)、稅收保全措施決定書、稅收強制執行決定書、阻止出境決定書以及稅務稽查、稅務行政復議過程中使用的稅務文書等暫不適用本規定。
第九條?本規定自2020年4月1日起施行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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